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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聚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美等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88-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吴本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金聚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林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美。被执行人林敬仁,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执行人:安徽中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孙廷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中建仓储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孙廷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广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仙存,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宝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胡康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闽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明贵,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廷良,系安徽中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安徽中建仓储物流园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兴贵,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吴树尧,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孙瑞金,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各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蚌执字第00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雅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