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洪晓光、吴秀海与吴秀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晓光,吴秀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洪晓光。被告:吴秀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代表人:单奕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晓光诉被告吴秀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晓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晓光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晓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9元,由原告洪晓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绍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叶柠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