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行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栋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即墨市芙蓉街20号。被执行人孙栋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栋栋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行执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国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