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臧传波与刘炜峰、王景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传波,刘炜峰,王景梅,王培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681号原告臧传波。被告刘炜峰。被告王景梅。被告王培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传波诉被告刘炜峰、王景梅、王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