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监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后湾村民小组与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后湾村民小组,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1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后湾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后湾村。负责人:陈伟明,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梧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中丙,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唐振武,广东国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敏,湛江市法制局法规科科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文勇,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郑海明,该局干部。一审第三人: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号桉树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李心声,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腾,该中心主任科员。再审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后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后湾村民小组)因与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湛江市政府)、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湛江国土局)、一审第三人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管中心)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后湾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争议纠纷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又经过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上所有行政决定和裁判法律文书均对后湾村民小组与争议土地是否有法律关系没有作出否定意见,否则完全可以直接就以后湾村民小组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起诉,这说明后湾村民小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土地房产所有证》、《关于迁坟的协议书》及《关于赔偿青苗问题的协议书》等证据全面、客观地证实了后湾村民小组与涉案土地的利害关系,如果不是后湾村民小组耕种土地为何要补偿青苗费。广东省湛江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补偿后湾村民小组化肥指标10吨,但对今后土地的情况未作约定。三、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即食品公司与湛江市教育局签订的《关于转让市跃进中学原校舍和土地等的合同》系湛江市政府伪造的,请求进行司法鉴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本案中,食品公司所登记占有的土地,并没有提供任何土地合法来源证明,既没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也没有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其不可能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该公司申请对跃进猪场土地登记,直接违反了国务院1982年公布实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7月5日公布实施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湛江市政府、湛江国土局、市土地储管中心提交意见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后湾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后湾村民小组与湛江市政府向市土地储管中心颁发湛国用(2008)第50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原告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规定,后湾村民小组负有证明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责任。湛江市政府向市土地储管中心颁发的湛国用(2008)第501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由麻府国用(93)字第0001543号(1-10)《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并、变更使用权人而来,属于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行重字第1号行政裁定,已经认为后湾村民小组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关于迁坟的协议书》、《关于赔偿青苗问题的协议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后湾村民小组与在先登记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702号行政裁定维持,因此,后湾村民小组起诉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也应被认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后湾村民小组对《关于转让市跃进中学原校舍和土地等的合同》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倘若后湾村民小组有新的证据佐证其拥有涉案土地的权属,可另循途径依法解决。综上,后湾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后湾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宫邦友审 判 员 孙祥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胡 瑜书 记 员 赵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