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6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吴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刚,吴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804号原告刘永刚,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吴杰,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诉被告吴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永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世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