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吴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刚,吴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804号原告刘永刚,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吴杰,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诉被告吴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永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世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