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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吕商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吕城镇冯兰傲制衣厂与丹阳市吕城镇峰恺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吕商初字第00012号原告丹阳市吕城镇冯兰傲制衣厂。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西环路。经营者冯兰傲。委托代理人张银芳,丹阳市吕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吕城镇峰恺服装厂。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西环路西侧。经营者靳峰。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丹阳市吕城镇冯兰傲制衣厂诉被告丹阳市吕城镇峰恺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吕城镇冯兰傲制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华忠人民陪审员  陈 倩人民陪审员  庞新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召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