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邓于平与王怀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于平,王怀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邓于平,男。被告王怀玲,女。原告邓于平与被告王怀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邓于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38元,由原告邓于平承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郭大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