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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邓于平与王怀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于平,王怀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邓于平,男。被告王怀玲,女。原告邓于平与被告王怀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邓于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38元,由原告邓于平承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郭大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