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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万超与王立伟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超,王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9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万超,男,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车辆段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立伟,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车辆段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刘万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民调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立伟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3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70元。执行中,依法给申请人执行回款人民币25000元,余款已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至偿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民调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