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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349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昌吉���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艳云、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浦发银行昌吉支行办理信用额度为50万元,卡号为4984511103128185的信用卡。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刷卡透支消费人民币50万元,利息、滞纳金等合计人民币157142.94元。该笔帐单到期后,经该行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短信、发信件、书面等形式多次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欠款。该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已于2015年4月8���和4月10日,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授权委托书、浦发银行出具的重要通知、缴款通知书、申办信用卡用户填写资料表、催收电话记录信用卡4984511103128185的交易明细查询单、到案经过、关于对杨某某申办信用卡催收电话记录、4984511103128185卡的交易明细、银行卡号为6217923000102649的对账单、汇款业务清单、信用卡柜面账单查询回单、定期存款明细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浦发银行出具的催收信用卡透支款录音光碟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50000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江丽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刘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彦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