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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格凌园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格凌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67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诉讼代表人程凤飞。委托代理人林涛、陈旺富(实习),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格凌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屏二里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格凌园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