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杜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杜某。被告:解某。本院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