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永花、陈芬等与李军、赵业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花,陈芬,陈庆孟,李军,赵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花申请执行人陈芬申请执行人陈庆孟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赵业芹申请执行人黄永花、陈芬、陈庆孟与被执行人李军、赵业芹提供劳务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2526.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2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