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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6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盛丰辉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倩榕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518号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对原告盛丰辉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倩榕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了(2015)高新民初字6518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高新民初字6518号《民事裁定书》正文第三页增加一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原告盛丰辉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代理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玫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