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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提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提字第17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357号。负责人:罗雄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劲龙,北京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33号。法定代表人:何青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余波,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08号。法定代表人:黄意珍,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冷水滩支行)因与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大酒店)、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以(2015)民申字第3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再审期间,农行冷水滩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南华大酒店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冷字第00046990、00046991、00046992、00046993、00046994、00046996、00046997号的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提供的担保函。本院认为,农行冷水滩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冷字第00046990、00046991、00046992、00046993、00046994、00046996、00046997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阿依古丽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茜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