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丁健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平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健(曾用名:丁相中),居民。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24日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2013)东执字第420号案件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东执字第4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日执指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接受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移交的有关案卷材料后,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莒执字第1091号案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期满7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本院财产反馈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丁健无银行存款。本院调取被执行人丁健(曾用名:丁相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仅有少量及小量余额不足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丁健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汽车一辆、鲁L×××××号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丁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履行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丁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履行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的(2012)东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