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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洪健体、李青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阮广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光亮、陈球,均系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洪健体,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李青,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洪健体、李青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计生征决(2015)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357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洪健体在车管所有小汽车一辆,其他部门均证实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车辆,但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车的具体去向而无法实际扣押处理。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5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曾建通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