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舒云与姚艳秋、姚礼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舒云,姚礼雄,姚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042-1号申请执行人钟舒云,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姚礼雄,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姚艳秋,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钟舒云与被执行人姚��秋、姚礼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4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目前尚待处置,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民初字第4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锡 铿审 判 员 黄 振 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