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复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多能多宾馆与柳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复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多能多宾馆,住所地本市中山东路***号多景楼*楼。投资人王玲琍。被执行人柳进,无业。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多能多宾馆与被执行人柳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润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柳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镇江市京口多能多宾馆各项损失63086.8元。案件受理费6239元,邮寄费200元,其他诉讼费用2486元,合计8925元,镇江市京口多能多宾馆负担6694元,柳进负担22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进已履行了37600元,另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6)润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