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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兆龙与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瑞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龙,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瑞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1117号原告李兆龙,居民。被告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兴杨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钖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瑞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兴杨路2号。法定代表人欧荣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兆龙与被告连云港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瑞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向原告催交本案诉讼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该案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申请费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法院向原告送达申请费催缴通知书后原告李兆龙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