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异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汉杰、李建良与魏建利、秦四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杰,李建良,魏建利,秦四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异字第37号异议人(案外人)刘汉杰。申请执行人李建良。被执行人魏建利。被执行人秦四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良与被执行人魏建利、秦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刘汉杰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汉杰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汉杰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汉杰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人民陪审员 夏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臧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