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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异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汉杰、李建良与魏建利、秦四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杰,李建良,魏建利,秦四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异字第37号异议人(案外人)刘汉杰。申请执行人李建良。被执行人魏建利。被执行人秦四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良与被执行人魏建利、秦四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刘汉杰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汉杰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汉杰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汉杰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玲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人民陪审员 夏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臧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