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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耿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耿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符建国,泰兴市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耿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建国,被告耿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0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耿某乙。由于婚前缺乏��解,磨合甚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自己没有主见,还殴打原告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2013年5月就已经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2月、2014年10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都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也未得到改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耿某乙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耿某甲辩称,对原告诉状中所称的相识、结婚、生子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及其父母有隐瞒婚史、骗婚、骗取彩礼金的行为,我希望不伤害双方家庭更加不伤害小孩,但原告执意要离婚,我同意离婚,上次庭审中原告提出不要小孩,所以我要求抚养小孩,抚养费可以不需要原告承担,但是原告必须自己放弃探视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耿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逐渐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2月、2014年10月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所称的婚前个人财产:车牌号码为苏M×××××的奥迪轿车登记在案外人陈某某名下。在庭审中,双方均称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储蓄、债权、债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婚生女耿某乙的抚养费。本院认为,1、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本案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出现感情裂痕,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相互间矛盾进一步激化,现被告耿某甲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及其父母有隐瞒婚史、骗婚、骗取彩礼金的行为,由于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2、原、被告的婚生女耿某乙近段时间一直随被告生活,且考虑到孩子上学的学区及其学习生活习惯,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自愿放弃对婚生女的探视权,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被告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不予支持。3、对于双方争议的车牌号为苏M×××××的奥迪轿车,因该车辆并非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涉及他人利益,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被告辩称车牌是其出资36000元办理的,要求原告予以返还,因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耿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耿某乙由被告耿某甲抚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安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