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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沈阳兰乔贝恩餐饮有限公司与王云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兰乔贝恩餐饮有限公司,王云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0822号原告:沈阳兰乔贝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号7门。法定代表人:蒋美兰委托代理人:周达悦被告:王云冰原告沈阳兰乔贝恩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乔贝恩”)与被告王云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程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沈巍和赵建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乔贝恩委托代理人周达悦、被告王云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乔贝恩诉称:被告王云冰于2014年6月16日到原告处工作,约定月工资3000元。被告王云冰6月份旷工7天、7月份旷工7天均没有请假,被告不知道被告是休产假。2014年9月13日被告王云冰主动离职。被告王云冰入职时自己要求不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并且本人没提供相应手续。被告王云冰月工资是3000元,不是4000元,双倍工资按3000元计算。原告认为,不应给付被告王云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产假工资、双倍工资,故诉至来院,1、请求判令原告不应给付被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产假工资、双倍工资;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云冰辩称:被告的���讼请求与仲裁一致:1、要求补缴2014年6月-2014年9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给付双倍工资8000元(每月工资4000元,主张2个月);3、要求返还原告扣除的产假工资1995元。被告孩子出生时是用电话向领导请假的,公司知道这个事情的。被告入职时没主动要求不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被告工资入职试用期工资是30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是4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云冰于2014年6月16日入职到原告兰乔贝恩从事企划工作,工资标准第一月试用期30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4000元。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兰乔贝恩未给被告王云冰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9月1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原告兰乔贝恩向被告王云冰支付的工资金额分别为:6月1839元、7月2419.4元、8月4425元、9月1916.23元。另查明:被告王云冰婚生女王艺菡于2014年6月28日出生。另查明:被告王云冰于2014年10月28日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1、要求补缴2014年6月-2014年9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给付双倍工资1.2万元;3、要求返还原告扣除的产假工资1995元。2014年12月2日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出具沈劳人仲字(2014)22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兰乔贝恩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兰乔贝恩提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被告王云冰提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银行对帐单、户口本、出生证明、服务合同、通讯录、企划方案确认表。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应予以保护。关于被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当时工资标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抗辩每月3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提供的银行对账中记载的工资数额,结合其出勤情况,主张第一月试用期3000元,符合常理,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为试用期,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4000元,故从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30日工资金额应为2000元。因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兰乔贝恩应当从被告入职第二个月开始,即从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9月13日按照当时工资标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扣除的产假工资1995元。本院认为,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男方��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因被告王云冰婚生女王艺菡于2014年6月28日出生,休假期间原告兰乔贝恩克扣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返还。因被告王云冰休假期间在入职第一个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故护理假期间工资为1500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14年6月-2014年9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此原告应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如下:一、原告沈阳兰乔贝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告王云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000元;二、原告沈阳兰乔贝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告王云冰护理假期间工资1500元;三、驳回被告王云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阳兰乔贝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姣人民陪审员 沈 巍人民陪审员 赵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乃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