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葛付彬与陈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付彬,陈文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葛付彬。委托代理人马晓红、柳存青。被告陈文忠。委托代理人罗根保。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葛付彬诉被告陈文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款已一次性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付彬承担。审判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