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绍良与刘海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良,刘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刘绍良,男被执行人刘海新,男本院在执行刘绍良与刘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海新除本院另案正在处分的房产滨海新区大港凯旋苑63-1-101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洪 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代理审判员王树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时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