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京才与杜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才,杜庆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227号原告李京才。委托代理人郑治,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庆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才与被告杜庆贺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李京才负担。审 判 长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