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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调确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朋程与王晓玲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调确字第17号申请人张朋程,男,汉族。申请人王晓玲,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朋程、王晓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康殿忠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朋程、王晓玲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经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街道中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6月24日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王晓玲自愿立即向张朋程支付物业费290元;二、王晓玲自愿立即向张朋程赔礼道歉。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朋程、王晓玲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