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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冯本聪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本聪,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659号申请执行人冯本聪。被执行人张小军。冯本聪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张小军于2013年7月起每月15日将1500元借款打入冯本聪邮政储蓄卡中(卡号:6210987950006718011)分十个月还清。本案执行费11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分款项,2015年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65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