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谭前锋与高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前锋,高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293号原告谭前锋,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高鹏程,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前锋诉被告高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前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谭前锋负担,原告谭前锋已缴纳1000元,剩余5100元限原告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缴纳。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袁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