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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谭前锋与高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前锋,高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293号原告谭前锋,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高鹏程,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前锋诉被告高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前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谭前锋负担,原告谭前锋已缴纳1000元,剩余5100元限原告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缴纳。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袁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