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安徽神鸟农化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神鸟农化有限公司,彭飞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5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安徽神鸟农化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西紫光西路东段北侧。诉讼代表人彭飞,系安徽神鸟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彭飞,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住涡阳县城关街道北环东路******户。因被告单位安徽神鸟农化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做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涡检公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神鸟农化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需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修珠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