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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爱林与陈海飞、杨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林,陈海飞,杨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88号原告:杨爱林。被告:陈海飞。被告:杨日锋。原告杨爱林与被告陈海飞、杨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万元及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全部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丽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爱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飞、杨日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俩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30日,经结算,被告陈海飞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存。2014年4月16日,被告陈海飞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再次出具借条一张。两笔借款均约定利息1.5分,但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25日、9月11日、10月29日和11月4日还了本金2万、1万、3万和1万,并于2015年2月16日偿还了205550元(其中偿还本金11万,剩余95550元系偿还利息)。现尚欠借款本金43万及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飞、杨日锋应偿付原告杨爱林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陈海飞、杨日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黄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