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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与梁满球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满球,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满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819。委托代理人:梁湛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霍坤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江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该行员工。上诉人梁满球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以下简称东区农商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中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7年7月更名为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经改制后,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2013年6月19日变更登记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于2014年2月11日再次更名为东区农商行。梁满球原是中山市阜沙镇新团结管理区村民,因村镇管辖调整,后成为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村民。中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5年3月30日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国(2005)060097】,中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后经转制及更名为东区农商行,但土地证上登记房地产权利人仍登记为中山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土地证上登记土地座落仍为中山市阜沙镇新团结管理区番中公路边。梁满球于2014年在东区农商行名下涉案土地上擅自修建单层框架混凝土结构房屋一幢,梁满球称修建房屋所占用土地由村集体分配其作为宅基地,但其无法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或村集体的有关证明材料,梁满球承认修建房屋时未办理报建手续。梁满球同时承认另有宅基地及房屋,修建本案争议土地上房屋时未经东区农商行同意。东区农商行认为梁满球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1、梁满球立即停止对位于中山市阜沙镇新团结管理区番中公路边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5)第易0600**号】的非法侵占行为,并自行清除该被侵占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附着物,恢复原状并从土地撤出;2、梁满球按1600元/月标准向东区农商行赔偿土地被侵占的经济损失至梁满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从土地撤出之日止(自2014年11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经济损失金额21200元);3、梁满球负担本案诉讼费用。2015年6月8日,中山市三角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测绘。经测定,梁满球占用103平方米涉案土地修建单层框架混凝土结构房屋一幢。梁满球否认前述测绘结果且要求重新测绘,但在原审庭审中明确拒绝预缴鉴定测量费,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或反驳前述测量结果。梁满球在原审庭审中承认房屋已入住,另有住宅丢空。东区农商行称参考中山市土地租赁市场价格计梁满球应2014年11月1日起按1600元/月向东区农商行计付土地占用费,梁满球则表示拒绝支付土地占用费。原审另查明: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的中山市房屋租金参考价2014版确定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大道东侧片区(含头围片区)住宅租金按6元-8元/月/平方米计算。梁满球提供《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复函(中土房信【2006】032号)》复印件1份,复函查明:所涉土地(面积1007.72亩)位于番中公路两侧于1992年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已向村民兑现。大兴实业公司于1994年对涉案土地复耕,阜沙镇政府于2001年同意新团结村13、14、15、16四个生产队返还复耕权及发包收入归生产队所有。自2003年起,各生产队按常住人口将用地分配给村民耕作,上述用地中约300亩用于种植花木,约600亩由村民自由耕作。东区农商行否认信访复函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称涉案土地由东区农商行通过抵债方式取得,并经过国土部门产权登记确认,迄今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文书或国土部门撤销、变更东区农商行的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梁满球称其占用土地属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与事实明显不符,原审法院对该说法不予采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测绘图纸等足以证实梁满球现占用土地的权利人为东区农商行。梁满球否认中山市三角测绘有限公司对占用土地实际状况的测绘结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梁满球明确拒绝预缴鉴定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梁满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梁满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梁满球未经东区农商行允许在涉案土地上修建房屋属非法占用行为,已构成侵权,东区农商行有权要求梁满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侵占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等。梁满球于2014年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东区农商行可要求梁满球赔偿包括占用费之内的损失。本院认为,梁满球侵权行为自2014年后一直持续,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东区农商行已采取措施予以救济,东区农商行显然怠于主张权利,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土地占用费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6日起计付。东区农商行以1600元/月标准计付土地占用费超出同期土地租金市场参考价,因经测绘证实梁满球占用商住土地103平方米,参考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2014年度中山市三角镇相应地段住宅租金标准及梁满球占用土地的实际状况等,原审法院酌定梁满球按410元/月计付土地占用费至归还土地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梁满球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东区农商行名下现位于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番中公路边土地【登记座落:中山市阜沙镇新团结管理区番中公路边,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5)第0600**号】的侵占行为,并于原审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除被侵占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并撤出;二、梁满球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须立即按410元/月标准向东区农商行赔偿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其将前述被侵占土地恢复原状并退还为止的土地占用费;三、驳回东区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梁满球负担。梁满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请求判令:1.充分调查东区农商行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的来历,判处该地块1992年的买卖交易为非法交易;2.东区农商行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因当年取得该地块的手续不合法,因此该土地证失效作废;3.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理由如下:原审法院没有充分调查涉案的47亩多土地的历史权属问题。东区农商行一直未能拿出当时购买该地块的款项交收证明的记录,也不能证明该地块在1992年取得时的手续是合法、齐全的。东区农商行通过抵押的方式取得该土地证,而涉案土地最早的使用权人包括了案外人李启明(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的弟弟),故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存在违法的可能性。涉案土地使用权于1992年被交易后,二十多年来从未有人向当地村民说明该土地已被征收的事实,该土地上也未有任何标识,以致于当地村民及政府均不知晓涉案土地已被转让的事实。另外,2010年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将涉案地块平整规划后铺上硬底石粉路,按宅基地的形式分配给村民,包括梁满球在内的村民陆续在该土地上建房并入住。直至2014年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传票,村民才知道涉案土地在1992年已被变卖以及东区农商行已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的情况。涉案土地所在村镇两级政府至今不承认涉案土地曾经被变卖,500多村民也未收取过涉案土地的征收补偿款。目前村民正在向相关政府部门请求查清涉案土地交易的情况。原审未查明上述事实,仅凭东区农商行提供的土地权证就认定其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侵害了500多村民及梁满球的合法权益。东区农商行答辩称:一、梁满球第一、二项上诉请求超出了本案应审理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二、梁满球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1.本案土地使用权是东区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于2005年3月30日因不良贷款无法清收,由债务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物权登记,东区农商行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2.梁满球未经东区农商行允许,私自占用东区农商行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建房,经多次制止均无效。梁满球在原审庭审中已承认未经东区农商行许可在涉案地块上建房,虽其声称该地是村委分配的宅基地,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东区农商行,并非村集体,村集体无权处分;其次,梁满球称其所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村集体分配给其的宅基地,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同时也无该房屋报建的相关文件;最后,梁满球在原审庭审中明确已有其他宅基地及房屋,再次分配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分配政策。以上事实说明梁满球没有任何合法依据侵占了东区农商行的物权,严重损害了东区农商行的合法权益,梁满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梁满球、东区农商行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东区农商行以梁满球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涉案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梁满球停止非法侵占行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故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根据东区农商行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国(2005)060097】显示,东区农商行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梁满球未经东区农商行许可占用涉案土地并建造房屋,其行为侵犯了东区农商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东区农商行有权要求梁满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被侵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并撤出。梁满球虽然对东区农商行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主张涉案土地系村集体分配给其的宅基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不足以推翻物权公示效力,梁满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因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梁满球关于请求判令涉案土地1992年的交易为非法交易以及涉案土地权证失效作废的上诉请求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作审查。综上,梁满球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梁满球已预交),由上诉人梁满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岳文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代理审判员  马燕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蕙第8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