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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欧穗煌与杨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穗煌,杨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49号原告欧穗煌,身份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肖林安,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身份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新民。原告欧穗煌诉被告杨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穗煌及委托代理人肖林安、被告杨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11日与被告签订《铺位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深圳市中电信息时代广场C座4楼4233号铺位租给原告,租期为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止,并约定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期间的月租金为7500元,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期间的月租金为7600元。期间,原告一直积极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于2013年6月25日预先支付了2013年7月15日到11月15日期间的租金30000元整。后原告得知,被告系转租该铺位,2013年7月14日后租约到期,无法再与原告履行租约,原告于2013年8月底被迫搬出该铺位,且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无返还15000元押金及预交租金30000元的意愿。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押金15000元以及2013年7月15日至11月15日的租金30000元,共需返还45000元欠款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是替一个老板打工,老板用了我的身份证,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本人并没有经手过原告所称的2013年7月-11月的租金3万元,原告缴纳的押金是本人签字经手,本人愿意想办法筹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铺位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深圳市中电信息时代广场C座4楼4233号铺位租给原告,租期为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止,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期间的月租金为7500元,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期间的月租金为7600元;租赁期内,原告缴纳两个月押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押金15000元。被告对合同签订事实及押金均无异议,称其为一黄姓老板工作,涉案商铺业主并非被告所有,被告曾收取押金15000元及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的租金3万元,收取后均转交给黄姓老板,现已无法联系黄姓老板。原告提交一份2013年6月25日的单据显示:“今收到欧先生交来4233房间租金(7月15到11月15)三万元整。”收款人仅签有一个“黄”字。原告主张被告收取了四个月租金,但因被告原因未实际承租要求退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未经手上述3万元租金。原告称其2013年6月被商铺业主要求搬出铺位。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铺位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租期未到,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完毕,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15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搬出铺位的时间,因此利息自2013年11月15日起算为宜。关于原告主张返还租金3万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收取原告缴纳的租金,因此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帆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欧穗煌返还押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穗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负担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洵娴谢寒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