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赖仕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817号罪犯赖仕鑫,男,生于1974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该犯曾于2003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4月刑满释放。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以(2005)成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另一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720.50元。被告及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赖仕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赖仕鑫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仕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仕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