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异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异议人徐鹏、蒋萍,毛敬杰与刘瑞霞、陈亮、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异字第47号案外人徐鹏,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案外人蒋萍,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徐鹏,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毛敬杰,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亮,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瑞霞,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毛敬杰申请执行陈亮、刘瑞霞、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鹏、蒋萍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鹏、蒋萍称,2014年6月11日,案外人徐鹏、蒋萍(二人系夫妻关系)与陈亮、刘瑞霞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陈亮、刘瑞霞自愿将其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一套出售给案外人,同时双方在石嘴山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进行了合同备案登记。2014年6月11日,案外人通过转账方式向刘瑞霞支付了房款。陈亮,刘瑞霞也将涉案房屋相关证书交付于案外人。现案外人已搬进该涉案房屋居住,准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被告知该涉案房屋已被查封。案外人认为,该涉案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已支付完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买卖行为是发生在毛敬杰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规定物权优于债权,涉案房屋不应该列入到陈亮、刘瑞霞所有的财产范围内,如果贵院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必然会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案外人认为贵院的执行措施有误,希望贵院查明事实,解除对位于大武口区房屋的查封。为此,向法院提交了《房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填单)复印件一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复印件一份、物业收款发票复印件四份、安装费收据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015)石大执字第70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石大执字第7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本院查明,2014年6月11日,案外人徐鹏、蒋萍(二人系夫妻关系)与陈亮、刘瑞霞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亮、刘瑞霞自愿将其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徐鹏、蒋萍,同时双方在石嘴山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进行了合同备案登记。同日,案外人徐鹏的母亲李月梅通过转账方式向刘瑞霞支付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同时查明,2015年4月8日宁夏石嘴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亮、刘瑞霞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及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以(2015)石大民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予以保全。2015年5月4日案外人徐鹏、蒋萍以位于大武口区房屋在本院受理保全申请之前其已购买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徐鹏、蒋萍的异议理由成立,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石大民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位于大武口区房屋的轮候查封。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毛敬杰申请执行陈亮、刘瑞霞、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8日作出(2015)石大执字第70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石大执字第7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亮、刘瑞霞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案外人徐鹏、蒋萍购买了被执行人陈亮、刘瑞霞所有的房屋,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也实际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将实际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显属不当,故案外人徐鹏、蒋萍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案外人徐鹏、蒋萍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执字第70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石大执字第7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海成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