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信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武清区人民政府黄庄街道办事处,武清区黄庄街道黄庄村民委员会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黄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63号原告杨树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定代表人刘金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仁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强,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黄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高柏臣,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树林,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树信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黄庄街道办事处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黄庄街黄庄村民委员会征收土地协议无效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武清区黄庄街黄庄村村民,原告在本村有承包土地13.5亩。在2010年4月1日武清区政府在黄庄街启动撤村建居工程。二被告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黄庄街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庄村委会)在2010年5月5日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和征收土地补充协议。黄庄村委会依据上述两份协议将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黄庄村村民原承包地转让给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武清国土分局)。协议中转让的承包地包含原告本人承包的共计13.5亩承包地。两份协议中写明黄庄村委会已按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且征得村民同意,依法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等。但是原告认为涉及原告承包地的转让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也没有与村民协商,村民没有签订转让合同并且转让后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建高尔夫球场、挖人工湖、建别墅区。原告依据国家颁发的承包证,国家规定承包期3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属于原告的承包地被非法转让,被告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村土地承包法,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黄庄街道办事处辩称,一、本被告与被告武清国土分局和黄庄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和《征收土地补充协议》并不违法。二、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应支持。被告武清国土分局辩称,一、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二、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且其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树信原系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黄庄村村民。2010年4月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黄庄村实施撤村建居,2013年12月建立泉昇佳苑第一、第二社区居民委员会。2010年5月5日,二被告及黄庄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和《征收土地补充协议》。原告杨树信的承包地包含在被征收的土地中,2010年7月其已将���地承包证上交给黄庄村委会销毁。另查明,原告杨树信起诉时同时将黄庄村委会列为被告,但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黄庄村现已撤村建居,该村村委会自2010年4月至今亦未进行过选举。本院认为,原告杨树信的起诉超过二年的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树信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刘向春审 判 员  程利民人民陪审员  郭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楠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条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