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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方立成与深圳宇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成,深圳宇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方立成,男。被执行人深圳宇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剑英。申请执行人方立成与被执行人深圳宇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43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5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予以执行立案。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宇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45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文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