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容雨杰、王敬先等与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容雨杰,王敬先,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容雨杰。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彬、熊光荣,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花好园裙楼2层。法定代表人杨祥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晓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容雨杰、王敬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具体、明确的租赁合同关系,并且已经实际部分履行,现争议是因被上诉人未履行出租人义务而产生,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从另一角度——合同履行地看本案管辖,本案所涉《协议书》无论是第一部分关于原商铺的转让补偿,还是第二部分关于新商铺的出租,所有合同权利义务均能且只能在东莞市虎门履行,所以《协议书》的履行地在东莞虎门,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从争议标的看,本案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而非订立租赁合同。原审裁定认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容雨杰、王敬先与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协议书》,容雨杰、王敬先按照协议内容已经支付了定金,而另一方即被上诉人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将到期的案涉铺位交付给容雨杰、王敬先使用,且《协议书》也约定了租金、管理费用等,因此,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由于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房屋租赁的商铺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案涉商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78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