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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栗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梓,无业。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北京顺义公安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娜娜,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栗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被告人栗梓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栗梓的起诉,符合有关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栗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石青审 判 员  郭志梅人民陪审员  王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素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