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某原告夏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在同一学校就读认识,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7日生育儿子夏某。2012年夫妻之间共同到信用社贷款10万元,夫妻双方约定,由周某支配使用6万,各自支配使用的款项及利息各自偿还,但该笔贷款的利息一直由原告在支付,该笔贷款到期后,办理了新贷还旧贷,故原、被告现在还欠银行10万元贷款。2013年底,被告在信用社申请了一笔创业贷款,由朋友者某担保,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后来由担保人者某代为偿还,现原、被告欠者某20500元。原告只是一个普通教师,收入有限,因被告的几番折腾,其它还欠了不少债务。婚后初期,被告尚且能勤勉上进,在老家开了个山庄。后来被告迷上打麻将,生意开始变得艰难,原告多番劝导但无济于事。后来原告把被告带到龙川镇,希望她戒掉麻将,踏实工作,开了个饭店。但被告仍然沉迷于打麻将,越陷越深,经营的饭店连房租都无力交付。被告为打麻将还欠了几笔高利贷,当追债的找上门又无力偿还,原告担心家人的安危,无耐之下向亲戚朋友东拉西凑借钱还债。被告不思悔改,给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的打击,还严重影响儿子的身心健康。原告已精疲力竭,心灰意冷,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150000元债务;3、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告保障被告对儿子夏某的探视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原告经常到外面喝醉酒,夫妻之间经常吵架。被告只是偶尔打麻将,并没有如同原告所说沉迷于打麻将欠下高利贷,高利贷是为了还贷款而借的。2013年以后,夫妻双方为买小孩奶粉、生活用品、开饭店亏损等问题偶尔吵架,但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做和好工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7日生育儿子夏某。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今后注意感情交流沟通,互谅互让,积极处理好家庭关系并承担起相应的家庭责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夏某与被告周某离婚;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勇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