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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某、李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李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17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甲(2015)横民初字第014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69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甲、李某某欠申请人周某本金86917元,于2015年11月19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李某某甲如不能按时偿还,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继续偿还。此笔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20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