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辖终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和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亚芬。上诉人山东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商辖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神州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神州公司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神州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