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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异字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许昌水源化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水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异字00026号案外人许昌宇美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歧彬,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亮,男,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许昌水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昌水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昌宇美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许昌宇美发制品有限公司是豫K×××××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查明,2015年5月10日,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宇美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抵账协议。双方根据协议约定,作价7万元,将豫K×××××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抵给许昌宇美发制品有限公司并依法办理了转移登记。2015年9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本院认为,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案外人许昌宇美发制品有限公司是豫K×××××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登记的所有权人,其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豫K×××××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执 行 员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崔纳新人民陪审员  李会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