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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艾买尔.司拉木与阿克苏市世纪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买尔.司拉木,阿克苏市世纪车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买尔.司拉木,男,汉族,1982年6月7日,维吾尔族,沙雅县北海花园小区门面绿骐电动车专卖店职工,住沙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市世纪车行。住所地:阿克苏市教育路金洲汽配城****号门面。上诉人艾买尔.司拉木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市世纪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雅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买尔.司拉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艾买尔.司拉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哈里旦·坎吉代理审判员 范  红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