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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某某银行与张某某、夏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滨信用社,夏元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滨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张维。被执行人:夏元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西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元梅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夏元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夏元梅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夏元梅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执字第1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夏元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书成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薛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铁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