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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黄山市绿生食品有限公司,黄山市佳联化工有限公司,吴有源,吴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55号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301786-6。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城西工业园(郑村镇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0491902-3。法定代表人:吴有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绿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徽州区徽州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7159-8。法定代表人:吴有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佳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郑村镇,组织机构代码15168211-7。法定代表人:吴有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有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歙县。被执行人:吴有军,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住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黄山市绿生食品有限公司、黄山市佳联化工有限公司、吴有源、吴有军在本案中的抵押物黄山市绿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徽州区的房、地产(房地权徽房字第0386(B)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徽国用(2002)第11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