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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7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绥中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绥中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十二区4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天举,总裁。委托代理人苏矣,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遵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中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一段八号。法定代表人龙树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春,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宇,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苏矣、王遵义、绥中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庆春、宋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39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羽红代理审判员  高 磊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方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