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57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利辛县。被告:付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正月十四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付某馨,××××年××月××日生育次女付某丁,××××年××月××日生育三女付某乙,××××年××月××日生育四女付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女儿。被告付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正月十四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付某馨,××××年××月××日生育二女付某丁,××××年××月××日生育三女付某乙,××××年××月××日生育四女付某丙。现原告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女儿。因被告未到庭,此案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四女,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偶有矛盾,不能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