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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泽平、吴泽安与冯顺惠、陈瑞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平,吴泽安,冯顺惠,陈瑞兴,冯顺煊,冯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吴泽平,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泽安,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冯顺惠,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陈瑞兴,女,汉族,1947年9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冯顺煊,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冯顺勇,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泽平,吴泽安与被执行人陈瑞兴,冯顺勇,冯顺煊,冯顺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瑞兴,冯顺勇,冯顺煊,冯顺惠应返还购房款6150000元及赔偿200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4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87.04元外(该款已转退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再佛山市禅城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发函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区敬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