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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3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罗仕君诉孙咏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仕君,孙咏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938号原告罗仕君,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第一师。委托代理人方星红,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咏刚,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张祖国,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仕君诉被告孙咏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仕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少波代理审判员  郭 勤人民陪审员  侯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永清 微信公众号“”